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的说明-2024欧洲杯网投

当前位置: 2024欧洲杯网投-2024欧洲杯平台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的说明
编稿时间: 2014-12-10 21:14 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受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2014年将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指标体系经过多轮论证,并征求了部分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以及部分在京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

一、评估依据与方法

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指标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等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系列文件。

评估主要采取观测测评对象门户网站、实际验证等方式,对其依法、准确、全面、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评价,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暂不进行打分排名。

二、评估对象

此次评估的对象为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5家计划单列市政府。其中,国务院部门的测评对象为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人资格,对外有行政管理权限,与企业、人民群众办事密切相关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共计为56家。

三、评估指标

项目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估,坚持结果导向,以公众视角为主,侧重各被评估对象的实际公开效果,即从外部观察政府信息是否依法公开、是否方便获取。据此,本次评估将围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与回应三个方面来开展,而不对政府机关是否健全了相关制度、内部工作流程等进行评价。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部分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目录建设、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重点领域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5个二级指标。在选定主动公开的评估指标时,项目组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选择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公众关注度高,且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较为重要的领域,观测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在此板块,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测评内容有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重点领域信息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不同,国务院部门负责某一方面的管理事务,而地方政府则负责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因而,其公开的信息范围也不尽相同。如地方政府有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但不是所有的国务院部门都有该职能。因此,为了更全面、客观地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状况,体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的要求,项目组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部分指标做了区分。如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国办发[2014]12号文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的两个重点,且这两项也是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因此,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测评中,项目组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测评指标。

1.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目录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落实《条例》要求,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发布公众查询信息,提升主动公开效果的保障。因此,本指标主要对各部门、地方政府在门户网站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进行评估。

2.机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的信息。机构信息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推动做好此类公开工作,有助于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国务院部门的机构信息板块包括本部门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能、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的信息;地方政府的测评包括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信息、地方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能。

3.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是《条例》明确要求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板块的评估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栏目设置、发布时效、所发布信息的链接有效性、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情况。

4.重点领域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要点中明确要求的。本年度将选择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公众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关系密切的领域进行评估。国务院部门重点领域的评估主要包括行政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财政信息的公开。

5.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政府机关对上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结,按照《条例》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对社会发布,接受社会检验和监督。评估内容包括年度报告发布情况、年度报告是否具有新颖性以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本板块着重评估各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渠道的畅通情况。评估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及流程说明、申请渠道畅通性、申请的回复情况。

(三)政策解读与回应

加强政策解读与回应,有助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提升政府公信力。为此,国办发[2013]100号文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所做出决策进行答疑解惑,对民众关切予以回应,以使政府的行为能够被民众正确理解。本指标的评估内容包括政策解读、社会热点回应两部分。

政策解读的评估内容包括解读栏目设置情况、解读比率、具体解读情况。

社会热点回应是为公众解疑答惑,澄清事实,提高政府公信力的积极措施。这一部分主要对各机关门户网站回应栏目设置情况、热点回应情况以及重大决策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进行评估。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

一、国务院部门版

 二、地方政府版

责任编辑: 李平
 
 
网站地图